安徽加強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管理
2016年11月12日 21:31 2473次瀏覽 來源: 中國國土資源報 分類: 地質礦業(yè) 作者: 洪曙光
11月4日,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聯合省財政廳發(fā)布《安徽省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進一步規(guī)范和加強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及資金的監(jiān)督和管理,確保項目建設質量,提高資金使用績效。
《辦法》明確,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項目申報,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,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。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。申報項目的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及管理。
根據《辦法》,項目所在地的縣(市、區(qū))政府每年9月向省國土資源廳、省財政廳申報下一年度地質遺跡保護項目。根據項目所在地政府立項申請,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審查,評選入庫項目,專家對當年納入省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庫的項目進行評分排序,出具審查意見,推薦擬實施的項目。專家推薦的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、省財政廳同意后,由省國土資源廳通知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設計方案(設計書),報省國土資源廳、省財政廳審定。項目所在地政府全程負責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的實施、監(jiān)督和管理工作;市國土資源局對轄區(qū)地質遺跡保護項目的進度、質量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。專家組對審查結果終身負責。
《辦法》強調, 擅自變更設計方案的,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,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,違反資金管理規(guī)定的,視情況分別通報批評、責令限期整改、暫停申報項目資格。專家在審查、驗收過程中有弄虛作假、失職、瀆職等行為的,取消其地質遺跡保護專家資格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責任編輯:陳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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